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5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乡**村**组,现住址同上。2012年9月18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的机动车被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8****的小型汽车在临渭区**路**村至凭信区间路养猪场门前,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经鉴定,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387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安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036****、1389251****;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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