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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组,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5****的小型汽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十字西1公里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平

检察官助理:马睿婧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碟片一张,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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