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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屯市**航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H*****号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沿新疆北屯市正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正阳路锅炉房前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明

检察官助理:兰霄

2021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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