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镇**村**组,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16时许,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开发区**路**路路口北侧时,被民警查获。经查,鲁******号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洁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福山区**号,联系电话1516572****。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0535-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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