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付某某,化名“付斌”,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区**路**号。2017年3月24日因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化名“付斌”,以谈朋友为由分别获得被害人胡某某、吴某某信任,在与胡某某、吴某某交往期间,付某某分别以母亲生病住院、发生交通事故、房屋拆迁需要保证金、偿还高利贷等事由骗取胡某某、吴某某钱财。胡某某、吴某某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多次向付某某转款,其中胡某某共计向付某某转款154200元,期间,付某某向胡某某退款7000元;吴某某向付某某转款人民币229500元,付某某将所得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系刑事责任。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珂言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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