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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分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甲于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多次将被害人付某乙(付某甲的爷爷)放置于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家中卧室衣柜夹层内的人民币3万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辨认现场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及户籍证明;

2.证人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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