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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他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县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云南省曲靖市******村委会****号附**号。2010年6月10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至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时羁押在云南省河口县看守所。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期间,被害人易某和朋友徐某某等去欧洲旅游,联系被告人他某某办理出国手续,被告人他某某谎称昆明康辉旅行社工作人员,通过北京九州风行旅游有限公司(简称九州公司)为被害人易某等人办理出国手续。尔后,被告人他某某谎称九州公司要求被害人易某缴纳5万元保证金保证正常出行。2018年7月14日,被害人易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万元到被告人他某某提供的户名他某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卡账号:621700*********1243),资金随后被被告人他某某个人使用。被害人易某旅游归国后联系被告人他某某退还保证金,被告人他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2019年3月11日,被害人易某向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报案。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他某某被云南省河口县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明细和汇款电子回单截图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证言;3、被害人易某陈述;4、被告人他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他某某虚构需交纳旅游保证金事实,骗取被害人易某5万元个人使用,已归还5千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锋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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