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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69********,汉族,专科毕业,七台河市**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甲系**煤矿**鲍某某的儿子。2017年4月15日23时许,因**煤矿经营权的问题,于某甲酒后到**煤矿办公楼门前,将现经营者刘某某看矿的工人高某某驾驶的黑C****7号比亚迪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杠、左右前大灯、左右前倒车镜等部件和周某某驾驶的黑K****3现代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左前倒车镜,右前门、右后门等部件砸坏。之后被告人于某甲进入**煤矿办公楼内,因经营权问题驱赶高某某与周某某,并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于某甲用装满开水的玻璃水壶打向高某某,高某某使用左手阻挡,手被玻璃水壶碎片划破。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七价认字【2019】年第75号价格认定:黑K****3北京现代悦动轿车损坏价格认定为:2,416.00元人民币;七价认字【2019】年第76号价格认定:黑C****7比亚迪F3被损坏价格认定为4,999.00元人民币,两车损坏价格合计为7,415.00元人民币。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17号鉴定意见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手部损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相关信息等;

2.证人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七台河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案发地现场照片、被砸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甲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于七台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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