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于某,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73********,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现住霍林郭勒市****二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0月13日(2020年2月至5月因疫情未营业),被告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霍林郭勒市****商业街****二楼,通过熟人和微信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麻将机、麻将及积分卡片,收取每人10元钱的台费,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3台、麻将3副、积分卡片49张;
2.书证: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徐某某、高某某、费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邢某某、于某、王某某、王某、郭某某、杨某某、付某某、潘某某、司某某、刘某某、尹某某、金某、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
6. 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于某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延欣
检察官助理:王 婷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