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村**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于2019年12月21日19时许,戴口罩、鸭舌帽驾驶遮挡号牌的五菱面包车,拉着其儿子于某乙(15岁),到青岛市即墨区**公司电梯间内,盗窃液压机一台及橡胶软管等零部件。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829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于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村**号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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