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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生产假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8年7月5日因涉嫌生产假药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生产假药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2月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12月16日,2019年2月1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3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审查。2019年1月1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于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自2017年5月开始,未经许可,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院**,擅自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委托加工中药成水丸、蜜丸或粉末从中牟利。2018年5月12日被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查获中药蜜丸17公斤、粉剂82.8公斤、水丸40公斤、蜜丸半成品37公斤。

被告人于某某擅自找他人刻制印文为“天津市南开区康达科技开发服务部”印章两枚,“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青分局”印章一枚,经鉴定三枚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生产假药情节严重的行为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生产假药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杨柳青农场,电话1301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5.补充材料。

6.辩护人李金健,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5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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