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53********,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林业局**厂退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住通河县**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7日,被告人于某某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通河县清河镇沿镇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同日14时26分许,车辆行至通河县清河镇客运站门前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截获。经对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鑫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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