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4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村**号,无业。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4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村**号,无业。2014年7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田某某步行来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院售楼部娱乐广场前,看到广场上铺有人造草坪。于某某便电话联系其丈夫被告人董某某盗窃草坪,董某某携带壁纸刀驾驶一辆货车来到该广场。于某某、董某某、田某某使用壁纸刀将其中两块人造草坪分割成五小块,随后三人将五小块草坪全部搬运到货车上,由董某某驾车将人造草坪运到自己经营的“**汗蒸”店内。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人工草坪的价值为人民币5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壁纸刀、被盗草坪;2.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笼式足球3V3团队竞技合同、被盗草毯图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谅解书、和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人造草坪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照片);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延斌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董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