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6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97********,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经商量,窜至本市**镇**社区**公司门口旁围墙停车位,见被害人周某某打开其小车门准备上车,张、于便各拿出一把匕首顶住周的背部,抢走周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661.62元)、转走周微信内140元。经侦查,侦查员于当日在东莞市**镇抓获张某某,起回赃物手机一部,后于2020年4月16日在湖南省城步县抓获于某某。破案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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