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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抢劫、故意伤害案)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乔某某(名孙宝良),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0年4月27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5月8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牙克石市塔尔气镇小市场附近一歌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撕打,后追打刘某甲至附近胡同,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刘某甲右前臂、胸腹部等数刀后逃离。经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当日,被害人刘某甲书面报案至牙克石市公安局。

2005年7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与刘某乙(已判决)为筹集路费,经多次预谋后,到扎赉诺尔区中天大街寻找目标。行至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机电总厂大门西侧50米处时,遇到被害人周某某在路边呕吐,二人上前声称抢劫并殴打周某某,殴打过程中,乔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捅刺周某某胸腹部等部位,刘某乙对周某某进行踢打,因刘某乙皮鞋脱落,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某通过电话向满洲里市公安局扎赉诺尔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周某某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右胸锐器创贯通腹腔,肝脏损伤出血导致失血死亡。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乔某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特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腾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满洲里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持刀抢劫他人,致一人死亡;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丽艳

检察官助理:胡青春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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