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现住本市新城区**巷**房。2017年12月29日因入室盗窃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经踩点发现本市新城区老旧改造房南坊巷**号楼**单元**层**号房间关着灯,后被告人乔某某从楼顶楼道的走廊翻到楼体外支架上,拉开**层**号厨房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中的一对男女情侣劳力士手表(型号不详)、老版100元面值人民币一张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判决书;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虎城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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