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达拉特旗**名烟名酒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号底店。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5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7年,被告人乔某某为了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通过快递物流跨地域、超范围销售香烟,其在达拉特旗根据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通过网络联系对方并提供照片,伪造了三张身份证,分别是:以其本人乔某某的照片伪造了姓名为白杰的身份证,证号152722197205150026;以孙某某的照片伪造了姓名为葛永飞的身份证,证号:15272197502264616;以刘某某的照片伪造了姓名为廖艳秋的身份证,证号:152722197205150026,并将上述三张身份证用于邮寄香烟。
(二)盗用身份证件罪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乔某某为了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在达拉特旗盗用靳某某、杜某某、欧某某、韩某某、代某某、金某某等六张他人身份证件,多次通过快递物流跨地域、超范围销售香烟并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乔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宏
检察官助理:李琴
2020年6月29日
附:
1. 被告人乔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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