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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组织卖淫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室。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0日、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分别于2019年2月24日、5月9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3月24日、6月9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5月23日,被告人丰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决)经预谋,指使晏某某(已判决)租赁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珑著小区8号楼2门202号住房,并投资经营凤凰鼎男士体疗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时,被告人丰某某与唐某某(已判决)预谋,由唐某某负责招募他人在凤凰鼎男士体疗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获取利润。后丰某某指使刘某甲(已判决)负责利用手机微信、QQ群推广卖淫女信息、招揽嫖客,指使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均已判决)负责接待嫖娼人员、接收嫖资、每日将嫖资按比例支付给唐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指使柏某某(已判决)在凤凰鼎男士体疗馆负责接待嫖娼人员、管理和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向卖淫女支付嫖资利润。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同案犯赵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韩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坤淑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辩护人:黄俊成,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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