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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丹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14〕382号

被告人丰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8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0日14时52分,被告人丰某驾驶豫NFW**号轿车在永城市演集镇代王楼村代王楼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郭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后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丰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丰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5、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一鹤

2014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丰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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