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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诈骗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捕前住上海市松江区******室。2019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18日期间,被害人高某某在网上被人以购买中国福利彩票为由诈骗人民币210048元。被告人严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且为其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实施诈骗、转移赃款,并在林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于2018年12月16日至18日期间,分多次用多张银行卡在上海市松江区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将高某某被骗款项取现2056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帮助,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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