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区**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5月9日被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2年11月2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3年2月24日止;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8日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任坚明的见证下对被告人严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严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谎称可以托人找关系帮被害人李某某解决惠州一块宅基地的纠纷先后骗取李某某人民币(下同)230000元。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谎称可以托人找关系帮被害人何某某获得四川省峨眉山**水泥厂的拆迁工程从而骗取何某某15000元;严某某还谎称可以将鹤山市**镇**纺织厂的拆迁工程承包给何某某从而骗取何某某工程保证金150000元;后严某某又先后多次以做生意周转不灵等理由骗取何某某共人民币270000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以做生意周转不灵、安装音响设备、妻子住院需要钱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共815970元;后严某某又谎称可以帮梁某某的朋友周某某获得一陈皮制品厂的总经理职位从而骗取梁某某100000元。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谎称会向被害人吕某某购买其位于**镇**纺织厂的一块地需要送礼找关系,从而多次骗取吕某某共110000元。
得手后,被告人严某某将上述骗得的款项挥霍用尽。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严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燕怡
检察官助理:阮佳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六册。
3. 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4.扣押被告人严某某苹果手机两台,银行卡两张,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5.《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