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69.9mg/l00mL)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我市西区岐港路由港口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岐港路B0057号路灯对开路段时,车辆失控倒地,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严某某昏迷被送医院救治,后在中山市中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严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严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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