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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工艺园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5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96.61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仙游县鲤南镇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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