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拒不到案,于2019年2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被告人严某某拒不到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闽B*****号(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度尾镇云居村街道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民警查获。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严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9.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乙醇含量为249.1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鹏
检察员:何丽君
2019年2月12日
附:
(一)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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