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湘KS****小型普通客车由涟源市桥头河镇新华村往娄底方向行驶,18时左右,车辆行驶至涟源市桥头河镇界头村堆子组公路地段时,撞倒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严某某驾车逃逸。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特征。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严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44.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娄底市涟滨西街观化市场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汽车大灯玻璃碎片等物证;2.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 证人李树松、陈国平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建庄
检察官助理:蒋程萌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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