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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陈某某等3人诈骗案)_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区**高层**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太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住陕西省宝鸡市**路**号院。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严某某通过QQ联系向他人购买名为“**商城”的网络诈骗平台,内容为以选大小的方式半价抢购话费充值卡、购物卡、加油卡,抢购成功后可以全价返现所抢到卡的对应金额;严某某以技术手段在后台控制输赢,参与者向该网站以扫二维码支付的方式充值的钱款全部进入严某某个人微信收款码“**商铺”。同年11月,被告人严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三人合伙,约定陈某某每月工资5000元左右,李某某工资为每月底薪3000元加提成。李某某负责冒充女性在网上通过交友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发送网站链接,引诱对方参与“**商城”抢卡活动;陈某某负责在抢卡群里活跃气氛,引诱被害人积极抢卡。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陌陌号“木子李”假冒女性身份结识了被害人杜某某,随后二人互相添加微信,李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假意邀请杜某某参与半价抢卡活动并向其发送“**商城”网站链接。杜某某于当日向该网站充值56元后参与抢卡,次日10时左右杜某某果然收到提现金额100元;1月8日向该网站充值111元抢卡,次日提现200元;1月9日杜某某又充值2356元抢卡,次日提现5000元。至此杜某某对该网站可以盈利深信不疑,于1月10日共8次向该网站充值28860元参与抢卡,严某某以技术手段在网站后台控制使杜某某将钱全部输掉。经查28860元全部进入严某某个人微信收款码“**商铺”。

当天被害人意识到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将三被告先后抓获归案。案发后严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杜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资金流水查询结果、聊天记录、收条及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岗

检察官助理:任瑶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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