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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梁某某盗窃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7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严某某在柳城县**镇**社区**村三叉路口,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6棵洋紫荆树去卖,非法获利2260元。2020年5月12日,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严某某盗窃所得的6棵洋紫荆树合计价值4500元。

2020年5月29日,梁某某和严某某协商后,在柳城县**镇**村**砖厂附近的一座山岭上,盗窃受害人欧某某的27棵桂花树,严某某非法获利2100元,梁某某非法获利2100元。2020年6月9日,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梁某某、严某某盗窃所得的27棵桂花树合计价值3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梁某某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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