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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街道**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丛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石油大学南门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一路石油大学南门口处时,撞至护栏,致车辆及护栏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1.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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