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卫星镇大庙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8时30分许,丛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照号大运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其儿子丛某某沿东郊至海丰地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1KM+200M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邢某某,杨某某身体相撞,当场造成丛某某、邢某某、杨某某身体受伤,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9月17日经黑龙江省骏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书证: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邢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丛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邢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丛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现住望某某**镇**屯。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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