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25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路**号,捕前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酒吧,因之前的纠纷与“黎某甲”(同音)发生争吵,随后黎某甲用烟灰缸砸向被告人丘某某,丘某某冲上前与“黎某甲”(同音)及被害人黎某乙扭打在一起。被告人丘某某用玻璃杯子砸黎某乙头部,致黎某乙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黎某乙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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