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353号
被告单位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067794****,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系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1309291980********,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在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楼小区**排**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17日报请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9月18日指定本院管辖。被告单位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赵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被告单位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占**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公司”)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698,100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被告单位占**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手机照片证实,谢某某系专门从事虚开发票的人员,其从他人处购买立**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再予以转卖,其中包括被告单位占**公司购买的涉案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98,100元,谢某某因犯虚开发票罪已被判处刑罚。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情况》、《电子缴款凭证》证实,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将立**公司开具给被告单位占**公司价税合计698,100元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由公司财务李某某入账用于抵扣税款,2020年8月,被告单位占**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7,607.82元,缴纳滞纳金1,049.1元。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单位占**公司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的银行账户交易、缴纳税款情况,经审查,被告单位占**公司与立**公司无对公转账。
4.《营业执照》证实,被告单位占**公司系企业法人。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赵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经营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晶晶
检察官助理:夏彦柳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本市**区**路**号**室,联系方式:1391735****。
2.案件材料二册(附光盘一张)及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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