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万某某在租赁本市白某某**街**号、**街**号、**街**号、**街**号四栋出租屋期间,通过拧松上述四个地址的总电表螺丝的手段进行偷电。经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白云供电局统计,上述四栋出租屋盗窃电量1117855.2千瓦时,涉案金额699630.6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方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映珠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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