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盗窃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由于王某(肢体残疾叁级)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委托被告人万某某将自家大门锁上,万某某趁王某不在家,在其家中窃取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和现金230元,后于2019年11月8日到平泉镇南岭信用社使用该卡支取出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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