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时30分许,在平舆县清河南路中段月旦岛院内麻辣烫店门前,李某甲、陈某某、万某某无故殴打苏某某、杨某甲、赵某某等人,之后李某甲、陈某某、万某某又与张某某、李某乙、梁某某、王某甲四人在舆隆KTV门前发生打架,后经法医鉴定杨某甲、赵某某、张某某伤情均达轻微伤程度,李某乙伤情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证明,,居委会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保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等;
2.证人杨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杨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讯问视频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与李某甲、陈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平舆县**镇**村委**庄,联系电话:1764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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