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大道**号,住松滋市**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其无号牌晶喜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对向左转弯由胡某某驾驶的鄂D****警江铃全顺牌蓝色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万某某受伤,二车受损。民警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万某某有饮酒嫌疑,便依法对其进行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5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随即将被告人万某某带至松滋市**人民医院**路综合门诊部,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58mg/100ml。
根据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抽取静脉血样登记表及抽血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鄂成
检察官助理:杜航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路**小区**栋**
单元**室,联系方式1776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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