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村**屯,现住址:太原市小店区**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2时48分左右,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晋E****0号白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路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大街下穿交汇处时,被交警支队综改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183.7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9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联系电话:1524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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