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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彭某某、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号。无前科。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彭某某,外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乡**村**组**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栋**号。2013年11月5日因经营转转麻将赌博抽水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6年10月25日因经营麻将馆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9年11月7日因经营麻将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收取服务费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路**花园**栋**室。2016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4月2日因赌博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罚款伍佰元。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被告人万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租赁株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楼(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天元区)的**、**包厢,随后进行装修开设赌场。其后万某某雇请被告人彭某某管理赌场账目、望风,工资月1万元并承诺赌场利润10%的分红;雇请被告人马某某负责赌场喊客、看场子,工资每月8000元并承诺赌场利润10%的分红。赌场经营方式为“转转”麻将、坐麻、碰胡,每人每场抽水人民币200元,麻将赌注金额为放炮700元、自摸每人800元。2020年8月29日,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该赌场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马某某;查获参赌人员付某某、罗某某等17人(已作行政处罚)。2020年8月,该赌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9650元。

另依法查明:2020年8月2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时现场扣押赌场账单8张、网络硬盘录像机一台;从彭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3550元、从万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400元、从马某某处扣押人民币4700元。案发后,万某某、彭某某、马某某继续退缴了赌场获利19万元。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马某某的供述;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协助万某某管理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彭某某、马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彭某某联系电话:1871139****;马某某联系电话:1897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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