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0********,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被告人丁某某曾犯放火罪和盗窃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为非法占有本市金安区**镇**庙内功德箱里的财物,携带蔑刀和钳子进入该庙中,砍、砸镶嵌在墙体内的功德箱,在其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张某某、田某某发现。被告人丁某某为能迅速逃离作案现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蔑刀威胁张某某、田某某,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张某某在抢夺被告人丁某某手中的蔑刀时不慎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当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被**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蔑刀、钳子各一把。
2. 抓获经过、前科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田某某、邵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 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为抗拒抓捕,持凶器暴力威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殷杰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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