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丁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6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石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冲突,被告人丁某甲猛推被害人石某某胸部几下,后双方又在一起厮打,致被害人石某某左侧第6、7、8、9及右侧第7、8、9、10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丁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到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伤情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梁某某等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丹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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