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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于2020年8月25日晚,酒后驾驶一辆粤UK****二轮摩托车沿凤湾线(S231)自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88.6mg/100ml。。

被告人丁某甲于2020年9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UK****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罗某某、丁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应当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植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粤UK****二轮摩托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潮安区意中停车场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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