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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1********,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萃华金店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一枚重3.87克的金戒指放入衣服盗走。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对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盗金戒指价值1618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我院提出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兰

检察官助理:刘宇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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