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崇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7月20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日常矛盾,到本村村民邓某某家中与其理论,在门口叫“红某某”,未得应答,丁某某则窜入邓某某家中一楼大厅,发现桌上放有未开封的农药瓶,便拿起一瓶,窜到一楼东南侧卧室后,发现邓某某之孙熊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床上睡觉,即旋开农药瓶盖,用手指戳开瓶口薄膜,尔后一手拉醒被害人熊某某,一手向其嘴巴伸农药瓶灌送,并叫喊道“我去死,你也去死,我们一起去死,省的你奶奶成天气我”。邓某某及孙女熊某甲声赶来,抢夺丁某某手中农药瓶,丁某某仍一边拽着熊某某,一边拿农药瓶不松手。争抢当中,农药瓶内的液体喷出,部分洒在熊某某手及睡床上,大部分喷洒在地面。丁某某见状,即扔掉农药瓶,跑进大厅拿上另一瓶农药,旋开瓶盖进卧室,后被邓某某抢下。熊某某则趁机逃出卧室,邓某某等人随即电话报警,丁某某亦追出,无果,后被民警带走调查。
经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案发现场提取的阴干液体擦拭物、两只甲氨基阿维菌素农药瓶以及被害人熊某某案发所穿短袖左袖口均检出阿维菌素Bla毒药成分。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农药瓶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6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7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农药有剧毒,仍采取向他人灌送农药的行为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情节。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璐
检察官助理:支乐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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