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45********,汉族,文盲,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街道**街**号,现住富源县**生活住宿区**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家中看到王某某在富源县教育局碳房楼顶上砸她的花盆,其上到碳房楼顶后二人发生吵打,在此过程中,丁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尹某甲、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兴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46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两张。
3.被害人王某某尚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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