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3********,汉族,文化程度职高,舟山市定海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单元(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舟山市定海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同年7月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定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丁某甲利用担任舟山群岛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中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多名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村民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8.5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年初,被告人丁某甲收受丁某乙所送人民币2万元,事后予以退还。
2、同年上半年,被告人丁某甲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3、同年上半年,被告人丁某甲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4、同年上半年,被告人丁某甲收受梅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5、同年,被告人丁某甲收受刘某某所送凯虹购物卡5张,价值人民币0.5万元。
6、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丁某甲收受洪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征收补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群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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