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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将本案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家中(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号)和邻居宋某某饮酒,期间丁某某在微信上和别人因欠账一事发生争吵,后宋某某离开。11月29日1时45分许,丁某某想着要去鸳鸯派出所说明欠账一事,遂酒后无证驾驶其妹夫王某某停放在其院子里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0****的红色北京现代牌轿车,从自己家出发沿武漳公路行驶至鸳鸯二号大桥,后沿鸳鸯镇老街道行驶至鸳鸯派出所。

    2019年12月1日,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11月29日委托送检的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正仲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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