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54********,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1月15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二日。2019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富路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安澜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齐州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5.4mg/l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值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 丽
检察员:苗田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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