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015,满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葫芦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超载的冀C****6(冀C***1挂)重型半挂货车,乘员赵某某,行驶到**高速公路332公里+800米**收费站出口引道处时,与停车等候缴费刘某某驾驶的辽M****7中型货车,乘员曹某某;张某某驾驶的辽C****2(辽G***9挂)重型半挂货车;韩某某驾驶的辽G****8(辽G***9挂)重型半挂货车连环追尾碰撞。造成丁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尸检、痕检、血醇等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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