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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苏某某等人容留卖淫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公寓**幢**单元**室,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区**幢**单元**室, 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苏某某、沈某某、洪某某、涂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19日间,被告人丁某某、苏某某、沈某某、洪某某共同经营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路**号二楼的**足浴店,容留卖淫女李某某、董某某等人在此处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洪某某担任店长负责具体管理,于2018年11月招聘被告人涂某某担任服务员,负责接待工作,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4万余元。

经查明:2019年6月4日晚,在**足浴店内李某某与卢某某以口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6月19日晚,在**足浴店内董某某与马某某以口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足浴店将被告人洪某某、涂某某抓获。2019年6月25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苏某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2019年7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杭州市下城区**苑**幢**单元**室门口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大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及微信交易明细等;

2. 证人李某某、卢某某、董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丁某某、苏某某、沈某某、洪某某、涂某某、同案人员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苏某某、沈某某、洪某某、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苏某某、沈某某、洪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涂某某明知被告人丁某某等人容留他人卖淫,仍予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建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苏某某、沈某某、洪某某、涂某某现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五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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