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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家住四川省资阳市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街**号。2020年06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丁某某隐瞒客栈房租到期的事实并伪造合同,以转让**镇“******’、“*****”的经营权的方式骗取段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转让资金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超

                   检察官助理:苏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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