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83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县**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11月21日两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10月26日、1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本市福田区公共场所多次盗窃。
1、2016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福田区**路**号店铺中偷走被害人刘某甲的背包,背包内有一部OPPO手机(价格无法鉴定)和现金900元。
2、2016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在福田区**商城**店铺盗窃了被害人刘某乙一部灰色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20元)和一部小米手机(价格无法鉴定)。
3、2016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福田区**路的**餐厅盗窃了被害人叶某某一部放在桌面的白色华为8PLUS手机(价格无法鉴定)。
4、2016年10月12日12点22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福田区**路**酒店对面**奶茶店盗窃了被害人放在柜子里充电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81元)。
5、2018年5月22日早上8时,被告人丁某某在福田区**市场二楼的一个柜台盗窃被害人邱某某放在柜台上一部VIVO X2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0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拿手机到深圳市福田区**市场一楼一个柜台变卖时被保安员识别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叶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人像对比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其盗窃金额等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八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