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9〕128号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8年0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9年08月21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09月18日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8年0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9年08月21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09月18日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村,捕前住该村。2018年0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9年08月12日被鸡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09月18日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与杜某丙(已判)、杨某某(已判)、杜某丁(已判)、周某某(已判)、段某某、刘某某等九人在鸡泽县双塔镇**KTV唱歌,在唱歌过程中杜某丙等人到二楼999房间,强行拉走在999房间陪被害人闫某甲、闫某乙等人唱歌的KTV工作人员史某某,闫某甲等人不同意,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劝开。后亿歌KTV管理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杨某某到跟前用脚踹了闫某乙一脚,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杜某丙、杨某某、杜某丁、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周某某将闫某甲、闫某乙、岳亚统打伤,杜某丙用凳子将闫某甲额部和眼部砸伤。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闫某甲额骨骨折,右眼眶上下壁骨折,右侧上额骨骨折,双额脑挫裂伤,属轻伤一级;经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闫某乙面部裂创,口腔黏膜破损,属轻微伤。

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撤诉书、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出警经过、抓获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14份、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张;6.伤情鉴定2份;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闫某甲、闫某乙,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系自首,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