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馆陶县**有限公司、馆陶县**有限公司等组织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广告宣传等方式,许诺给予高息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973000元,后将吸收的存款存入馆陶**有限公司、邯郸市**有限公司、馆陶**有限公司,从中赚取好处费和利息差等费用。经核实,截至目前,张某某退还公众存款34400元,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938600元。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馆陶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诺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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